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且需在2022年或2023年设立或迁入。
(三)申报第一、二、三款的企业需以2023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进行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纳入我区统计,且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2023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第四款第二项资助的设计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内,且其投资机构须为当年度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30的机构。
(六)第四款政策的两项政策不可同时申报。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二节 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零部件、材料、设备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租赁生产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6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且需在2022年或2023年设立或迁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企业以第一个会计年度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二章促进产业持续创新
第三节 支持购买和使用EDA软件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或签订正版软件授权合同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购买国产化EDA设计工具软件的,按上述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资助。
(二)对企业购买深圳市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EDA设计工具软件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如企业采购的设计服务中包含IP复用、流片等服务,请勿重复申报第四节、第五节相关资助。
(五)公共服务平台需为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六)申报该条款的企业与其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四节 支持购买IP和IP复用服务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或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IP复用服务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三)第三方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需为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该条款的企业与其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五节 支持设计企业流片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完成掩膜(FullMask:IP授权费、掩膜版费、加工费等)工程产品流片项目,按企业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三)首次完成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资助对象仅限于新型号的芯片。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该条款的企业与其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六节 支持车规级资质认证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通过IATF16949或ISO26262体系认证,且产品通过AEC-Q100(IC)、AEC-Q101(分立器件)、AEC-Q102(光电器件)、AEC-Q103(MEMS传感器)、AEC-Q104(多芯片模组)、AEC-Q200(被动组件)、AQG324(功率模块)等汽车电子车规级认证的,按照每款产品认证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该条款的企业需在2023年或之前通过IATF16949或ISO26262体系认证,产品需在2023年通过汽车电子车规级认证。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三章优化产业配套环境
第七节 支持运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坪山区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中心,上年度为坪山区企业提供10家次以上服务的,按实际发生运营成本的80%,给予运营单位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八节 支持人才引进留用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已在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根据个人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的标准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 对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工资总额4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给予8万元资助;60万元(含)-80万元(不含),给予15万元资助;8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
2. 对集成电路设计、核心设备和零部件、关键材料、封装测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工程技术骨干人才,工资总额50万元(含)-80万元(不含),给予15万元资助;8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三)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 与企业签订全职劳动合同,至资金拨付前处于有效期,且在本单位正常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退休返聘、外籍或港澳台员工无须提供社保证明,但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3.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高级管理等领域人才均可纳入资助范围;集成电路设计、核心设备和零部件、关键材料、封装测试领域的企业,仅技术研发、工程技术等领域人才纳入资助范围,其他岗位人员不予资助;
4. 至申报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四)工资总额是员工在申报企业取得的包含年度固定工资、年度效益工资(年终奖)、股权激励收入等,不包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依据企业提供的所属期为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所得来源单位为申报企业,所得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合计数,入库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
(五)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该项资助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申报,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九节 支持企业建设专业空间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建设洁净室(万级及以下),上年度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三)申报该资助项目的,需项目验收合格且认证通过后才能申报,不能同时申报制造业政策中的技术改造项目;对于跨年度的装修工程项目,按整体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计算,且项目建设周期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第十节 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从坪山区银行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三)申报该项资助的贷款需用于集成电路相关项目,且企业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LPR指的是2023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LPR平均值。若实际利率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则以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标准予以资助。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该条款的贷款时间以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准,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需在1年期及以上。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返回搜狐,查看